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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采用两阶段开标评标的,商务技术文件评审可采用有限数量制或合格制。
有限数量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通过资格预审的数量和方法。合格制,采用定性评审的方式确定,但不限定具体数量。
报价文件评审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量化评审中,减分应有客观依据,并书面说明理由。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招标人对定标结果负责。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外,开标、评标、中标结果以及合同订立情况应在“雄安新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部公开,公示期不少于3日,发布平台按规定同步交互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北省)。
第六章 合同履约管理及信用体系建设
第四十一条 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在勘察、设计、施工等阶段均应按照约定应用BIM、CIM等技术,加强合同履约管理,积极推行合同履行信息在“雄安新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开。
发包人重点监控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履约情况、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设计变更、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设备使用、材料管理、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管理等。
第四十二条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承包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承包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发包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等,应控制在审批、核准的文件范围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报项目原审批、核准部门同意。
第四十四条 结合BIM、CIM等技术应用,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建立招标投标后评估机制,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单数的资深专家组成评估小组。
被评估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文件编制审核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应组织评估小组对招标项目的招标组织、招标文件编制、专家评标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记入信用评价体系。
项目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应组织评估小组对招标投标效果、项目实施效果等方面与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对比分析评估,评估结果记入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十七条 建设以大数据和区块链为基础的企业和个人诚信评价体系,实时公布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指数。
信用评价指数应作为投标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评价指标。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信用评价指数具体要求。
雄安新区建立黑名单制度。列入黑名单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不得参与雄安新区的工程项目建设。
第七章 信息共享及新技术应用
第四十八条 实行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发出、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全流程电子化招标。
建立雄安新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鼓励社会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对接雄安新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公平竞争参与雄安新区招投标活动。
第四十九条 逐步对接市场监督、税务、公安、法院、海关、银保监等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相关数据,推进招标投标主体数据共享。
第五十条 建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网络可信身份认证体系和证照库,项目信息、企业信息、人员信息、文件流转、资金支付等信息通过区块链技术加密备份。
第五十一条 加强对招标投标大数据智能分析,依托雄安新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在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各环节,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主体进行全方位数据采集和研判分析,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降低决策风险和廉政风险。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手段、以重点监督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
采用现场监督与在线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当及时制止或者责令整改,必要时可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三条 畅通投诉渠道,建立网上投诉平台。投诉内容及其处理结果依法公开,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五十四条 建立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审计、监察、公安等部门联席工作机制,开展联动执法,及时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认定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认定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的,转包、分包无效,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国际竞争性招标项目。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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